黄为森博客

黄为森著—《怎样认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

怎样认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
黄为森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在不动产登记中,何种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主体资格由政府的何种部门认定,对小微企业是否免收以及怎样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此认识模糊。
  由于这个原因,本文拟尝试谈谈,怎样认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问题。
  
  一、小微企业及其调整小微企业的法律规范
  (一)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加上中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调整。此外,调整中小企业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二、对小微企业应当免收的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财政部、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三)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第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第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第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
  (四)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肯定不是“企业”;“企业”更不是“个体工商户”;以上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当理解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理,以上规定中的“各省(区、市)”,应当理解为“各省、区、市”。
  
  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四、认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的行政主体和认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无相反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认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的行政主体。
  (四)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文号判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是地方政府认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的牵头部门,或者叫主要责任部门。
  (五)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书面认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作为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认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的行政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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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见《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F)1998年第11期第34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2-1006/F)2001年第5期第49页;《中国房地产》杂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2-1006/F)2017年第2期第44页;《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44-1158/F)1999年第21期第25页、第28页;《中国不动产》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0-1292∕F)2016年第11期第52页、第53页;《蜀都房地产》杂志(内部资料准印证02-012)1998年第10期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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